吊車起吊作業注意事項
1、起升或下降
(1)嚴格按載荷表的規定,禁止超載,禁止超過額定力矩。 在吊車作業中絕不能斷開全自超重防止裝置(acs系統),禁止從臂桿前方或側面拖曳載荷,禁止從駕駛室前方吊貨。
(2)操縱中不準猛力推拉操縱桿,開始起升前,檢查離合器桿必須處于斷開位置上。
(3)自由降落作業只能在下降吊鉤時或所吊載荷小于許用荷的30%時使用,禁止在自由下落中緊急制動。
(4)當起吊載荷要懸掛停留校長時間時,應該鎖住卷筒鼓輪。
但在下降貨物時禁止鎖住鼓輪。
(5)在起重作業時要注意鳴號警告。
(6)在起重作業范圍內除信號員外其他人不得進入。
(7)在起重作業時,要避免觸電事故,臂桿頂部與線路中心的安全距離為:①6.6kv為3m②66kv為5m③275kv為10m。
(8)若兩臺吊車共同起吊一貨物時,必須有專人統一指揮,兩臺吊車性能、速度應相同,各自分擔的載荷值,應小于一臺吊車的額定總起量的80%;其重物的重量不得超過兩機起重總和的75%。

回轉機構有兩種設置方式:上回轉和下回轉。上回轉的回轉機構設置在塔身和塔頂之間,僅塔頂連同吊臂和平衡臂回轉,塔身不轉動,回轉時塔身受豎向扭矩作用;下回轉的回轉機構設在塔身和底座之間,塔身連同塔頂一起回轉,底座受豎向扭矩作用,塔身不受扭。小車連同吊鉤可以沿吊臂水平移動,實現變幅。
根據與主體結構的關系塔吊分為自立式、附著式和內爬式。自立式塔吊的穩定完全依靠自身,分移動式和同定式兩種:移動式塔吊設有行走底架,可在專設的軌道上負荷行走,作業范圍大;當工地吊裝工程量大沒有多臺塔吊,不需行走時可將底座同定在地面。
內爬式塔吊設置在建筑物的核心筒內,塔身高度只有20m左右、不落地,固定在核心筒內,建筑物每建造3~8m,起重機就爬升一次。適用于任意高度,廣泛應用于超高層建筑。

8、充分檢查工作地點的地面條件。工作地點地面必須具備能將吊車呈水平狀態,并能充分承受作用于支腿的力矩條件。
9、注意地基是否松軟,如較松軟,必須給支腿墊好能承載的木板或土塊。
10、支腿不應靠近地基按方地段。
11、應預進行調查地下埋設物,在埋設物附近放置安全標牌,以引起注意。
12、確認所吊重物的重量和重心位置,以防超載。
13、根據起重作業曲線,確定工作臺半徑和額定總起重量即調整臂桿長度和臂桿的角度,使之安全作業。
14、應確認提升高度。根據吊車的機型,能把吊鉤提升的高度都有具體規定。
應預先估計綁繩套用鋼絲繩的高度和起吊貨物的高度所需的余量,否則不能把貨物提升到所需的高度。應留出臂桿底面與叫貨之間的空隙。 [2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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